受黄河水利委员会政府收购办公室托付,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署理组织”)就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水质监测设备收购进行国内揭露对外招标,现约请合格的招标人参与招标。
(1)招标人应恪守有关的国家法令、法规和法令,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的二十二条的规则和本文件中规则的条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十分杰出的商誉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的出产、运营该设备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在法令和财政方面独立。招标人的注册资金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3)招标人为经销商的,有必要在招标文件中供给产品出产厂商针对本次收购的专项授权书(授权书原件有必要装订进招标文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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