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出产建造项目水土保持计划办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计划自同意之日起满3年,出产建造项目方开工建造的,其水土保持计划应当报原批阅部分从头审阅。原批阅部分应当自收到出产建造项目水土保持计划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阅定见书面通知出产建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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