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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发布时间: 2023-11-12 09:21:34 作者: 建材化工编织袋


  为了确保北京奥运会的成功召开,满足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各项无线电业务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需求,保证赛时各种合法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的正常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有害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经征求北京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意见,信息产业部与北京奥组委近日联合发布了《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我国申办北京奥运会的相关承诺制定的。该《暂行规定》本着加强管理、方便用户的原则,对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13届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筹备期间在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申请无线电频率的审批、拟进入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类型、无线电台执照、设备入(出)境手续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发生无线电干扰时用户的申诉程序、相关的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的实施,以及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的原则。

  《暂行规定》的出台,对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无线电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具体依据,对确保北京奥运会的成功召开,很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条 为了确认和保证北京奥运会的成功召开,满足应用于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的各项无线电业务所需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保证赛时各种合法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的正常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各种有害的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我国申办北京奥运会的相关承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北京奥运会是指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13届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

  第二条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在中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和使用各种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组织或者个人一定要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奥运会赛区所在地的国家安全、公安、工商、城市规划、质监、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北京奥运会无线电管理工作,并为北京奥运会无线电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由信息产业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北京奥运会无线电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和协调北京奥运会无线电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北京奥运会无线电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承办北京奥运会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北京以外赛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由当地省(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牵头的北京奥运会无线电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当地有关北京奥运会无线电管理工作,相关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申请在中国内地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外国用户,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用户;申请在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中国内地用户,应在2007年12月底前,通过北京奥运会无线电频率申请网站()提交无线电频率申请。其中,内地用户也可直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无线电频率申请。

  申请用户的身份经过确认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频率申请转交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审批。用户获得频率许可的通知后,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标准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依规定不需交纳频率占用费的可免交频率占用费)后,到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取《北京2008奥运会/残奥会无线电设备频率使用许可证》(具体样式见附件一),境外用户也可直接在北京奥运会无线电频率申请网站获得《北京2008奥运会/残奥会无线电设备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打印件。

  第七条 享有外交特权的境外用户,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事先通过外交途径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批准。

  享有外交特权的境外用户,如还需在北京奥运会各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则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参照本规定第八至十三条,对拟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做检测。经检测合格并被粘贴上相应颜色的“无线电台执照” 专用标签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方可进入各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使用。

  第八条 获得《北京2008奥运会/残奥会无线电设备频率使用许可证》的用户,按照有关通知,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将有关的发射设备送至指定的检测地点(具体地点另行在频率申请网站上公告),由相关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验、测试,不便搬移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预约进行仔细的检测。

  第九条 检测合格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根据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其使用的地点(或场所)、赛事,将被粘贴上不同的颜色“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各具体样式见附件二)。

  拟在北京奥运会期间进入奥运各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将被粘贴上用于北京奥运会期间在奥运各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使用的“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绿色)。该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只能在绿色专用标签上所规定的时间、区域内使用。未粘贴绿色专用标签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在北京奥运会期间进入各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拟在北京奥运会筹备期间(包括各测试赛)进入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将被粘贴上用于北京奥运筹备期间在奥运各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使用的“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蓝色)。该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只能在蓝色专用标签上所规定的时间、区域内使用。未粘贴蓝色专用标签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在北京奥运会筹备期间(包括各测试赛)进入各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拟在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包括各测试赛)在中国内地各地(不包括各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将被粘贴上“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黄色)。该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只能在黄色专用标签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内使用。未粘贴黄色专用标签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在北京奥运会及筹备期间(包括各测试赛)进入中国内地各地(不包括各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使用。

  第十条 经检测不合格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将被粘贴上“禁止使用”的标签(红色),被粘贴上红色“禁止使用”标签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任何期间均不得在中国内地使用。

  第十一条 中国内地已建网络内的无线电通信基站、直放站(含室内分布系统)等,需要经过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仔细的检测合格,粘贴“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后方可进入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设置使用。卫星移动电话(终端)、专用移动通信网络的终端需要经核准确认,粘贴“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后方可进入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第十二条 接入中国内地公众移动通信网络(800MHz/900MHz/1800 MHz频段)的漫游终端,便携式计算机中的嵌入式无线mW以下的汽车无线电遥控钥匙和照相机的无线遥控装置,上述设备在中国内地的使用不需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不需粘贴“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

  除上述设备以外,其他平时依法豁免无线电台执照管理的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如:无线麦克风、无绳电话、无线电遥控玩具、公众对讲机等,在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许可并粘贴上“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的,不得进入各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第十三条 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者要按照无线电管理部门指定区域、规定时间和技术指标操作使用。在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有关管理部门将对在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做监督检查,未贴“无线电台执照”专用标签的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在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内使用。

  第十四条 如需实行无线电管制,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所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非无线电设备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无线电管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境外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者,在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入关手续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出示《北京2008奥运会/残奥会无线电设备频率使用许可证》或其打印件。

  第十六条 海关根据信息产业部无线奥运会/残奥会无线电设备频率使用许可证》或其打印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放。

  第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入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照海关相关管理规定按时复运出境。

  第十八条 在各奥运场馆及特殊控制区域获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设备受到无线电干扰时,可以向设在奥组委的技术运行中心(TOC)或相关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干扰申诉。

  第十九条 技术运行中心(TOC)收到的干扰申诉后,将干扰申诉转到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无线电管理部门查找和排除干扰。

  第二十条 任何产生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其使用者和所有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

  第二十一条 任何在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如产生有害干扰对北京奥运会(含测试赛)产生重大影响的或危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相关无线电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行政手段或者技术措施,对其无线电发射或辐射立即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切断电源或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

  第二十二条 相关无线电管理部门在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依其职权范围内做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妨碍执行公务。公安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相关无线电管理部门在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实施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五)关闭、查封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暂扣其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未经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发射设备的,将由相关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违反本规定,对北京奥运会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将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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